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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公司厂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公司《厂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 厂务公开考核要纳入公司及所属单位党政工方针目标,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同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经济指标、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责任制、民主管理达标以及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等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现场考察、查阅档案、民意测评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每半年抽查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抽查;每年对基层单位推行厂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和评比表彰。
二 监督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9项,采取百分制考核: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5分)
主要指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统一领导,以党政工名义联合下发正式文件成立领导机构,有工作部署,有近期、长期工作目标;建立办公室工作机构,有负责人,有办公地点和办公电话,有由行政拨给的专项费用,能正常开展工作;成立了具体承办公开内容及相关事宜的 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2、制度建设(10分)
主要指单位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的标准合理、合法;制定了厂务公开实施办法,并经职代会通过后以党政工的名义下发执行;制定了每项公开内容的实施细则。
3、公开内容(15分)
主要指本单位厂务公开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公司厂务公开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得到公开。
4、公开的程序(10分)
主要指公开程序要科学、严谨、有序,能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步骤是:工作小组提出公开的内容——领导组研究确定——监督小组审查通过——正式公开——收集职工群众意见——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整改——再次向职工公开。确属企业重要资料需要公开的应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
5、公开的形式(10分)
主要指实现厂务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应有以下五种主要形式:
(1)以每年一次职代会为基本形式进行公开;
(2)在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联席会上公开;
(3)在本单位职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美观耐用、防风、挡雨、能容纳各类公开项目和内容的“公开栏”或“公开墙”上公开;
(4)在公司中层干部会、厂情发布会、民主议事会、部分职工代表会及其他会议上公开;
(5)通过公司网站、电子屏幕、公告等形式公开。
6、公开时间(5分)
主要指是否选择适当时机公开有关内容。重点考核规定公开的时间重大事项应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随时公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内容要定期公开。
7、公开效果(30分)
主要指是否达到推行厂务公开的目的以及公开后所产生的实际成效和结果。主要内容包括:
(1)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的合理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及时处理或比较满意的答复、解释。
(2)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回音并能逐步得到解决,信访、上访现象明显减少。
(3)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违法的人和事得到查处,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比较满意。
(4)民主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职代会、工会作用充分发挥,调动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5)改革成效显着,较好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8、监督保证(10分)
主要指建立健全厂务公开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是:
成立由纪委、监察、人事、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有完整的工作制度和监督办法;每项公开内容聘请相应的职工代表监督员;设立厂务公开监督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9、档案管理(5分)
主要指建立厂务公开专用档案。每项公开内容必须建有独立的档案盒,公开的内容与存档资料相符,有关厂务公开的会议记录、图表、资料规范齐全。
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在各级厂务公开领导组的具体组织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结果要及时整理汇总报公司厂务公开办公室,公司厂务公开办公室、监督小组随时进行抽查。
第七条 监督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得分与民意测验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80分为“合格”、80分以上为“规范”;民意测验分为“不满意”、“比较满意”、“满意”。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职工群众“满意”和“比较满意”率在80%以上的单位为推行厂务公开合格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职工群众满意率在85%以上的单位为推行厂务公开规范化单位。对得分在95分以上,职工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的单位要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表彰;对得分在60分以下,职工群众满意率不足60%的单位要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单位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如果职工对本单位有举报的问题,还要根据情况进行查处。
四、附则
第八条 公司厂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考核、评比、监督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201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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